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230民初3577号
原告:熊某,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某公司赔偿熊某车辆修理费13075元以及因车辆损坏而产生的替代交通费用1000元;2、某某公司赔偿车辆加速折旧和贬值损失30000元;3、某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熊某支出的资料打印复印费50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30日,某某公司组织工人维修车库通风管道,工人将长达十多米的通风管道扯下掉落,砸中熊某停在车位上的车辆,导致车辆大灯、引擎盖被砸坏,车头到处是划伤。熊某车辆于2021年10月7日以车价154900元全款购买,行驶里程19000公里。熊某于2023年4月28日,以2500元价格购买了某某公司车库停车位年票,起止时间为2023年5月2日至2024年5月1日止。某某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提前通知熊某,任由工人野蛮作业,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熊某出行不得不乘坐出租车、公交车或租赁车辆,每天至少花费交通费30元。本次事故客观上引起了车辆折旧加速,加速贬值部分损失应由某某公司承担,车辆转卖贬值损失3万元左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起诉维护合法权益。
某某公司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该事故是重庆东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林业人家小区通风管道进行检修时,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受损。重庆东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是本案财产损害的侵权人,请求追加重庆东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熊某系丰都县三合街道xxxx林业人家小区的业主,某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2023年4月28日,熊某向某某公司交纳车库车位停车年费2500元(2023年5月2日至2024年5月1日)。2023年6月30日,某某公司需对车库通风管道进行检修,工人在操作时导致通风管道掉落,砸中熊某停在车位上的渝xxx**小型汽车,致车辆受损。2023年8月1日,熊某将车辆开至重庆万友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维修,后熊某支付维修费13075元。
另查明,熊某车辆于2021年10月购买。双方因此次事故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熊某诉至本院。庭审中熊某明确表示因某某公司作为物管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要求其赔偿损失,不要求重庆东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修理费结算清单、发票、报警回执、车辆订购协议、购置发票、停车费收据、车辆受损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某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将其管理的车库车位以每年2500元的价格交由熊某停靠车辆,依法对熊某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某某公司因检修车库通风管道,通风管道掉落导致熊某车辆受损,无论是某某公司自行安排人员作业还是将该项工作外包第三方完成,熊某作为业主都可以向某某公司主张赔偿。某某公司赔偿后,可以根据其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另行向第三方依法进行追偿,故本案中不予追加重庆东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案中无证据证明熊某的车辆修理费13075元存在不合理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故对于熊某要求赔偿修理费130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熊某因车辆受损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本案情况,本院酌定600元(20元/天×30天)。对于熊某主张的车辆加速折旧和贬值损失30000元,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熊某主张因本次诉讼支出资料打印复印费50元,属于其诉讼成本,依法应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熊某车辆修理费用13075元、交通费用600元;
二、驳回熊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计151.50元,由熊某负担76.50元,由重庆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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