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0民初3194号
原告:文某,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某与被告重庆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文某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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