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0民初3545号
原告:重庆市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丰都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村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甲村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乙村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丙村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戊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丰都农某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业某有限公司、被告丰都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村养鸡专业合作社、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甲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乙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甲村养鸡专业合作社、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乙村养鸡专业合作社、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丙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丙村养鸡专业合作社、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丁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戊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重庆市南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南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重庆市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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