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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某有限公司与重庆丰都农某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0民初3545号 原告:重庆市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丰都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村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甲村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乙村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丙村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戊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丰都农某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业某有限公司、被告丰都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村养鸡专业合作社、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甲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乙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甲村养鸡专业合作社、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乙村养鸡专业合作社、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丙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丙村养鸡专业合作社、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丁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丰都县某某镇某某戊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重庆市南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南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重庆市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