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业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业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奉节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民初116号
原告:重庆业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双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54055097K。
法定代表人:梁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云,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奉节县林业局,住所地重庆市县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501X。
法定代表人:肖功勋,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勇,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徽,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业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奉节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业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业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重庆业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易曙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江明蓉
书 记 员 陶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