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4财保10号
申请人:雷山县宏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山县丹江镇南屏村教厂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4MA6DJBH52X。
法定代表人:杨焕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业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双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54055097K。
法定代表人:梁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雷山县宏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业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动产、不动产及银行存款申请财产保全,以2411248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山县宏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业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雷山县宏星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业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11248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业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或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上述保全措施以2411248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雷山县宏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余志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穗江
书记员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