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普执字第307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水表厂,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上海来信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先之决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来信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29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国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缪茵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