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表厂有限公司

上海水表厂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24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水表厂,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鸣,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如秀,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一审被告:上海水表厂一分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华冈路XXX号XXX、XXX、XXX幢。
负责人:凌晔,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水表厂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上海水表厂一分厂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0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水表厂申请再审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从叉车上跌落的事实,第一次报案的相关原始记载也是***在卡车上装货时不慎跌落,且***的伤情更符合从卡车上跌落的情形,这一事实与证人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相一致。关于现场摄像头,并非上海水表厂持有录像却拒不提供,而是事发至提起诉讼长达11个月之久,***向案外人主张工伤无果之后才向申请人主张,故即使有视频也早已被覆盖。原审法院仅凭***的个人陈述就认定其是从叉车上跌落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从何处跌落受伤,继而确定上海水表厂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双方均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而双方提供的证人作了截然不同的陈述,故相关矛盾的证人证言均无法采纳,法院仅能根据现有证据及证据规则就相关事实及责任作出判断。关于报案的相关原始记录,并无***签字确认,也并非***自行修改,故不能认定修改的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上海水表厂称***向案外人主张工伤赔偿无果后才向申请人主张侵权赔偿,但工伤待遇和侵权赔偿竟合时可以分别依据不同规定获得双重待遇,故不能得出***主张工伤赔偿即不存在侵权的结论;此外上海水表厂在厂区设有监控系统,而安装监控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监控录像来还原事发时的真实场景,从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故对于有人伤事故的监控录像更应保管留存好,至少至诉讼时效届满,而本案诉讼期间,上海水表厂未能提供当时的监控录像,使事发时的情景无法重现,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及证据规则判决上海水表厂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上海水表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水表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禹
审判员 王兰芬
审判员 张丽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