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商初字第544号

原告***。

被告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郑州航空港区空港**路。

法定代表人闫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飞

人民陪审员  陈天军

人民陪审员  王吉保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傅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