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3684号
原告: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空港六路。
法定代表人:肖东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焕杰,女,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大唐联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桥东北角1号-2二层2079。
法定代表人:张桂霞,总经理。
原告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唐联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春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