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气体产品(某某)有限公司、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2350号
申请保全人:***气体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767399985J,住所地江苏省***保税区扬子江化学工业园长江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侃明。
被保全人: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7398018J,住所地江阴市申港镇镇澄路1011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于起诉之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气体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德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