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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6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安。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1022民初27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款3605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8600元,申请执行费384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电话传唤未到庭,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积金及有价证券。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常州宏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但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3月2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案义务,2021年3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2021年3月2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6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刘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