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7398018J,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镇澄路1011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姣姣、薛为华,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353811212K,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4层1号-2A。
法定代表人:王敬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民终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到货款90762268.5元、质保款22690567.1元;二、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发货款违约金11152元、到货款违约金18152453.7元、质保款违约金4538113.3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银行存款,查明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5148188.87元,本院扣划后,收取执行费54269元,剩余5093919.87元已经给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房产,经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及委托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拉萨市调查,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车辆,经查询,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藏A1××××号五十铃牌汽车一辆,本院已经委托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但未实际控制,如需续封请提前30天申请。
4.对外投资,经查询,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股权投资信息。
三、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外应收债权线索,本院核实如下:
1.对于洛阳丰曌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因该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本院委托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向洛阳丰曌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管理人已经收到,关于债权的可分配金额,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本院《执行程序告知书》上载明的联系方式申报实现权利。
2.对于濮阳县澶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院委托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送达了通知书,该公司答复,其公司结欠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已经结清。
3.对于天津开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戴勇的债权,本院委托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送达了通知书,该公司回复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无债权。
4.对于德州开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院委托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送达通知书,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到该公司工商登记地未能找到该公司。
5.对于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院委托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送达了通知书,该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债权金额不符,且未到履行期限。
6.对于濮阳开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院委托濮阳县人民法院送达了通知书,该公司回复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处的工程款已经结清,已无债权。
7.对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室的债权,本院委托了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人民法院送达了通知书,上述两单位回复其与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已经结清。
8.对于河南濮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2021)豫09民终1258号民事判决书,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河南濮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并无债权。
四、现场调查,本院委托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至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4层1号-2A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11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36154554.6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已执行到位5093919.87元,尚有本金131060634.8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5426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姚震宇
审判员  刘晓伟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