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唐某某与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812民初1019号 原告:唐某某,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朝天区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于2024年12月5日以“原被告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