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民辖终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济原环保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元山子村。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140号2幢315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济原环保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原公司)、原审被告北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3)鲁0983民初16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益通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内蒙古包头大全项目电蒸汽锅炉系统安装合同》,双方已于2023年2月10日解除并达成了《解除合同协议》。基于《内蒙古包头大全项目电蒸汽锅炉系统安装合同》已解除,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结算协议,明确了被上诉人的付款义务,应按照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可见,只有涉及不动产物权问题的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而本案为请求支付钱款的合同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确认、分割等与物权相关的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案涉《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如有任意一方违约,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对解除合同后的相关事宜的处理约定了管辖法院,即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济原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益通公司主张,济原公司承包***公司的电蒸汽锅炉安装工程,后济原公司将工程交由其施工。2023年2月10日,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就相关费用结算作出约定。现因济原公司仍欠其部分费用未还,为此诉至法院,并主张***公司将锅炉安装工程违法转包给济原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益通公司的主张,本案系益通公司与济原公司在履行涉案电蒸汽锅炉安装工程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项目所在地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