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达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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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8506号

原告:秦皇岛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秦皇岛达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秦皇岛达润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秦皇岛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达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秦皇岛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