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上民初字第625号
原告:***。
被告:**。
被告: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