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侯彩霞,原审被告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河南中电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19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36号院3号楼1单元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彩霞。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三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中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东、金水路南2幢2单元10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侯彩霞,原审被告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河南中电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451元,减半收取4225.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