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12433号
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45507-0,住所地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人瑞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方绿洲(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1725085M,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三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傅慧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