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杭州振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9179号
原告:杭州振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高桥村万和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振,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新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三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振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振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杭州振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杜旻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