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9181号

原告:杭州振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高桥村万和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振,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新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三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振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尼电梯(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振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53元,减半收取2926.5元,由原告杭州振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杜 旻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记 员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