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1289号
原告:上海紫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综合业务楼6层6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福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恒毅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紫圣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福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