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128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紫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综合业务楼6层61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福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恒新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紫圣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福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上海紫圣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福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22,107.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福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22,107.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紫圣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晶
书 记 员 杨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