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602民初9632号
原告: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天隆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南街道凤凰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天隆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