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2民初12556号
原告:浙江天隆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1一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673868904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1日,住河南省淮滨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阳明路27号2幢一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716002939。
法定代表人:秦同千。
被告:**(绍兴)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安麓酒店,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阳明路27号1幢、4至3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89LPU9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隆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绍兴)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安麓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浙江天隆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隆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93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天隆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