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2民初12556号 原告:浙江天隆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1一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673868904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1日,住河南省淮滨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阳明路27号2幢一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716002939。 法定代表人:秦同千。 被告:**(绍兴)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安麓酒店,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阳明路27号1幢、4至3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89LPU9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隆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绍兴)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安麓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浙江天隆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隆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93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天隆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