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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天隆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6223号 原告:浙江华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银川西路**号第**幢第**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隆厨房设备工程有限,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富盛镇富盛村**-**幢5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华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隆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华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华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