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达智慧物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22039号
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当涂支路**碧湖云溪****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04818K(1-1)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燕,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家,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