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3262号
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恒大水晶国际广场S4-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04818K。
法定代表人:李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现居住安徽省舒城县九溪江南溪竹园13栋605室。
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4元,由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英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童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