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达智慧物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3262号

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恒大水晶国际广场S4-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04818K。

法定代表人:李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现居住安徽省舒城县九溪江南溪竹园13栋605室。

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4元,由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英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童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