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233民初187号
原告: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黄陂路65号三楼301-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367157406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告:***,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原告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