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0233执598号
***、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21]04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73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39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564元,共计100692元;二、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9108元;三、向***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800元和护理费2400元。经执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158元,本院已依法将74263元转付给***,将1895元转付本案案件执行费,并上缴国库。另***已领取了新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737元。至此,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21]04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