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与阳山县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山县××××××××××××××××××××××××××××。
法定代表人:苏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桂珍,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丽华,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山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光,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靖斐,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山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20)粤1823民初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20)粤1823民初9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7元,上诉人可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卢永坚
审判员  肖惠文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