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执复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伟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桂珍,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烨怡,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郑燕飞,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绘美拓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军。
申请执行人:阳山县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国。
申请执行人:温少仪,女,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禤世文,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孟,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不服阳山县人民法院(2019)粤1823执异5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阳山县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其中申请执行人郑燕飞与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8)粤1823执156号一案,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郑燕飞本金10000000元、利息13453333元和迟延履行利息1583750元(前两项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28日,以下债权利息计算同此),并承担诉讼费73800元、执行费77400元;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绘美拓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粤1823执153号一案,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绘美拓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共2979312.43元、违约金1729050.9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302921.56元,并承担诉讼费56805元、执行费34632元;申请执行人阳山县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粤1823执234号一案,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阳山县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494986.58元及利息3550781.44元、迟延履行利息810871.85元,并承担诉讼费54708元、执行费74875元;申请执行人温少仪与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8)粤1821执1836号一案,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温少仪剩余债权3622069.3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31359.68元。该案原由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2018年8月16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佛冈县人民法院执行。佛冈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2月24日将该案所查封的标的移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并发函参与分配。
阳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8)粤1823执156-1号《分配方案》及《关于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瑞盈商贸城1号楼、2号楼、3号楼所拍卖成交标的款人民币225万元的分配和流拍商铺的以物抵债附表》。根据上述分配方案,对于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位于阳山县城南东社区光明路238号瑞盈商贸城1号楼、2号楼、3号楼所拍卖成交标的款进行分配和流拍商铺的以物抵债。
阳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故异议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财产分配方案及其分配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向阳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起书面异议。若其他债权人在收到异议人的书面异议后未提出反对意见,则可由执行法院对分配方案进行重新分配。综上所述,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对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财产分配方案重新分配的诉求,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阳山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阳山县人民法院(2019)粤1823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中止(2018)粤1823执156-1号分配方案的执行,并重新拟定分配方案。事实和理由:一、阳山县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人的书面异议后,未有书面回复,也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相应债权人,而是告知复议申请人去立案庭立案处理,而立案后又直接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异议,告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前述程序不当。二、(2018)粤1823执156-1号分配方案不合理、不合法,损害复议申请人及部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1、(2018)粤1823执156-1号分配方案以首封权作为财产分配依据,适用法律错误。2、(2018)粤1823执156-1号分配方案优先清偿债权人温少仪的债权,明显损害其他债权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2018)粤1823执156-1号分配方案与判决内容不符,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另查明,阳山县人民法院(2019)粤1823执异52号执行裁定中,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山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复议申请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因不服(2018)粤1823执156-1号执行分配方案而提出涉案异议,阳山县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主张权利,而并非按照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阳山县人民法院(2019)粤1823执异52号执行裁定虽已向当事人释明前述法律规定,但却对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进行实体审查,并引导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不当,本院予以撤销,并由阳山县人民法院按照执行分配方案的程序规定另行引导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阳山县人民法院(2019)粤1823执异5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伟诚
审判员 罗邦明
审判员 郑家驹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蒋淑云
书记员汤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