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303民初647号
原告:合肥易成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7795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0076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医学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本院教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本院教师。
原告合肥易成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医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易成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交6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