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民初142号
原告:合肥易成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89号204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珺,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8-9层)。
法定代表人:乔术宽,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安徽华宇会计师事务所和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系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前进路天地人花园4号楼一楼12-19号。
负责人:王振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岿,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蚌埠医学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2600号。
法定代表人:陶仪声,该校校长。
原告合肥易成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张岿、蚌埠医学院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裁定受理五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系五建公司破产程序中衍生的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为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妥善处理当事人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且已经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伟荣
审 判 员 张志荣
人民陪审员 乔小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施思
书记员梅若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