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山执字第0000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山阳县西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阳县西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山阳县西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判决书履行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内容。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山阳县西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与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经查山阳县西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阳县支行账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山阳县西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阳县支行账户中存款3157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