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丹民初字第00131号
原告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阳县西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与山阳县西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因被告山阳县西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欠原告方的混凝土货款115330元已全部结清,遂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阳县西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9元,减半收取1614.5元,由原告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