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保139号
申请人陕西惠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067401)与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城市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700UUK62)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转执行局实施执行。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1、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城市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东大街支行账户(账号:6105********)内的存款740494.34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0.61元,线下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
2、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城市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汉中西环路支行账户(账号:80606020********)内的存款740494.34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35240.99元,线下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02执保139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4年2月28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