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养护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路桥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州某某养护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91民初4078号

原告:****路桥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刘八里乡侯庄村。

法定代表人:侯文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伟,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养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

法定代表人:郭朝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会,1982年11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桥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养护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柴修峰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桥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文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伟,被告徐州**养护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会、王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桥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尾款79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安装被告公司在河北张家口蔚县沥青拌合站,福建漳州XAP323H沥青拌合站,西藏拉萨扎囊县XAP243H沥青拌合站XRP130再生设备。合同工期为30天因发货和被告制作错误造成工期超60天。安装调试结束后,通知被告公司按照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和付款,到2019年9月29日未进行。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徐州**养护机械有限公司辩称:保证金的退付是需要设备验收合格后经过一定的期限,因设备均未验收合格,不应予以退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沥青拌合站安装承包合同》,被告将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AP400H环保型沥青拌合站安装调试工作发包给原告负责,施工地点在张家口,工期30天,工期从第一车货物到达工地开始计算。承包价格双方约定为205000元,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后,设备安装完毕项目验收交付后支付总额的90%,其余10%作为安装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支付。项目质保期为1年,从设备调试成功经用户验收合格签收之日起计算。关于项目验收,双方约定,在设备空载调试正常后,组织承包方进行预验收,合格后再组织设备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项目验收。双方均确认,该项目从2018年5月24日开始计算工期,安装结束后,双方未按照约定对设备进行项目验收,但被告自认该设备于2018年9月开始出料,投入使用。

2018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沥青拌合站安装承包合同》,被告将福建中建众力建设有限公司XAP323H环保型沥青拌合站安装调试工作发包给原告负责,施工地点在福建漳州,工期30天,工期从第一车货物到达工地开始计算。承包价格双方约定为210000元,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后,设备安装完毕项目验收交付后支付总额的90%,其余10%作为安装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支付。项目质保期为1年,从设备调试成功经用户验收合格签收之日起计算。关于项目验收,双方约定,在设备空载调试正常后,组织承包方进行预验收,合格后再组织设备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项目验收。双方均确认,该项目从2018年7月15日开始计算工期,安装结束后,双方未按照约定对设备进行项目验收,但被告自认该设备于2019年1月开始出料,投入使用。

2018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沥青拌合站安装承包合同》一份,被告将河南路科威公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XAP243H环保型混合搅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发包给原告负责,施工地点在山南市扎囊县协宁,工期为35天,工期从第一车货物到达工地开始计算。承包价格双方约定为240000元,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后,预付总额的20%,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后支付总额的70%,其余10%作为安装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支付。项目质保期为半年,从设备调试成功经用户验收合格签收之日起计算。关于项目验收,双方约定,在设备空载调试正常后,组织承包方进行预验收,合格后再组织设备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项目验收。双方均确认,该项目从2018年9月27日开始计算工期,安装结束后,双方未按照约定对设备进行项目验收,但被告自认该设备于2018年11月开始出料,投入使用。

2018年9月27日,原告还与被告签订《沥青拌合站安装承包合同》一份,被告将濮阳市胜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XRP130型厂拌热再生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发包给原告负责,施工地点在山南市扎囊县协宁,工期为25天,工期从第一车货物到达工地开始计算。承包价格双方约定为140000元,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后,预付总额的20%,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后支付总额的70%,其余10%作为安装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支付。项目质保期为半年,从设备调试成功经用户验收合格签收之日起计算。关于项目验收,双方约定,在设备空载调试正常后,组织承包方进行预验收,合格后再组织设备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项目验收。双方均确认,该项目从2018年9月27日开始计算工期,安装结束后,双方未按照约定对设备进行项目验收,但被告自认该设备于2019年5月开始出料,投入使用。

另查明,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承揽报酬715500元(总承揽报酬的90%),尚有承揽报酬795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安装完毕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安装费。对于原告主张的承揽报酬79500元,被告辩称设备尚未验收合格不应支付。本院认为,虽然设备尚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但早已投入使用,且使用时间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故应认定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应支付剩余承揽报酬795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州**养护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路桥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承揽报酬79500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徐州**养护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路桥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原告****路桥设备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其他案件受理费12007.5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柴修峰

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

人民陪审员  孟献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