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5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三泉路1953号二楼211室。被执行人: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嘉罗公路2817弄33号。原告上海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的(2022)沪0113民初14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0,000元、违约金5,000元。另,被执行人尚某支付案件受理费418元。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目前经营场所不明,尚有其他应付款案未了。通过向房产、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其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他案冻结,本案亦办理了网络轮候冻结,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措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奕南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今 书 记 员 顾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