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27027号
原告:上海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
被告:上海建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中约定,“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中对于合同签订地的具体地址未作约定,合同签订地无法明确,故无法按照该约定确定管辖。因本案系合同纠纷,应按照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尽管被告的注册地在杨浦区,但《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中已经披露被告的地址在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号新宏大楼1301室,故被告住所地应为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号新宏大楼1301室。因此,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程建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