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09执32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建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建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2018)沪0109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89,58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上海建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建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建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上海建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建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上海建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上海建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建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上海建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洁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