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6民初2534号之一
原告:陕西恒达弘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街道汽车配件制造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J792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奥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29号金方圆广场1号楼1栋23楼12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T0EU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恒达弘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奥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4年12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奥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恒达弘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奥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79元,由原告陕西恒达弘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