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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临清市大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81民初1180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左东委一组,现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临清市大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刘烟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清烟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又名常之才),男,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系临清市大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清烟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清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办事处**街1d15幢1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锦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永青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千佛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东外环路(大**办事处方**)。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清市大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清市供电公司、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工程分公司、*****电气有限公司、***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鲁158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3月7日重新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告***因与被告临清市大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临清市大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清市供电公司、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工程分公司、*****电气有限公司、***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