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辖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泉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1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福建省泉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系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