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2752号
申请人:北京洪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洪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12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2546.2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