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财保1246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洪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6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94QK6X。
委托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某公司。
申请人北京洪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某公司银行存款1852546.2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某公司银行存款1852546.2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洪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勇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