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保470号
申请人:北京洪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振街道月华大街1号A8-635。
被申请人:中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
申请人北京洪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民初184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