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隆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广州市宏正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华隆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1民初3608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宏正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蟹山西街30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隆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斯文井同和路418号105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宏正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隆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宏正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宏正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宏正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466.4元、保全费1730.93元,由原告广州市宏正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