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27民初793号
原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路18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与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3元,减半收取计9502元,由原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石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