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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02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师严,男,汉族,1963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中路1888号,注册号130600100003865。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被执行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第二工程队,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中路1888号。 负责人***,该队队长。 ***请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第二工程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师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602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王 磊 执行员  李 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