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02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师严,男,汉族,1963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中路1888号,注册号130600100003865。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被执行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第二工程队,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中路1888号。
负责人***,该队队长。
***请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第二工程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师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602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王 磊
执行员 李 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