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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02执恢172号 申请执行人师严,男,汉族,1963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联系。 被执行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中路1888号,联系电话33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师严与被执行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49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师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02执恢17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艳